優秀設計師
作者:李亞 律師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司和個人在承租商品房后往往會進行相應的裝修裝飾,使房屋外觀設計更符合己方對外經營使用的目的。但是實務中因裝修爭議產生相關損失的并不少見,例如已成為附著物的裝修材料如何主張損失?裝修折舊損失怎樣計算?下面本文通過分析最高院的相關案例對上述問題予以探討。
【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再227號
因裝修無法返還實物,故A公司應以折價現金的方式返還B公司折舊后的裝修價值……依據某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合同履行期間B公司對合同約定的租賃區域范圍內的酒店客房、大堂等進行裝修的重置價為7592843元……按平均8年折舊年期,年折舊費率為12.5%,平均每日折舊2600.29元[7592843(元)÷8(年)÷365(日)]。A公司應以折價現金的方式,將酒店交還當日酒店裝修價值返還B公司,即以7592843元為基數,從2012年3月1日起,按每日折舊減少2600.29元,計算至酒店返還A公司之日。
【案例二】(2016)最高法民申3663號
一審期間,一審法院根據C公司的申請委托某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案涉商鋪的裝修及裝飾折舊損失(自2010年10月1日至實際評估日)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截至評估基準日2015年5月19日,案涉商鋪的裝飾費用在評估基準日全新狀態下的重置價值為129288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的折舊損失為8484300元……因D公司涉及其他債務糾紛而被法院查封,導致C公司開設的商場無法正常經營、出租的商鋪無法正常使用。上述違約行為使C公司通過開設商場、出租商鋪以獲得經營收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造成C公司已經支付的托管收益損失29864831元及裝修折舊損失8484300元,對此,D公司應當予以賠償。原審法院判決D公司賠償C公司托管收益損失及裝修折舊損失并無不當。
一、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承租方裝修后無法投入經營使用的,系出租房根本違約,承租方的裝修投入應認定為損失。此種情況下,該租賃房屋已經不能正常、全面發揮其使用功能,遂對因裝修而產生的正常折舊和加速折舊的財產價值應認定為損失。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當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和損失程度,要求違約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當事人一般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否則出租人應補償給承租方因裝修添附而增值的部分。實務中,一般通過申請評估鑒定機構對該裝修部分的重置價值進行鑒定,然后通過加入租賃年限進行折舊計算;或者直接申請對裝修殘值進行鑒定,亦可確定裝修部分的補償金額。
三、當前司法實踐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公式為:年折舊率=(1+預計凈利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日折舊率=月折舊率÷30。
四、履約過程中雙方均有過錯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對該裝修款進行賠付。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若出租人對合同解除負有主要責任的,則賠付裝修費用比例高,反之賠付比例低或者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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