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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偉(上海外國語大學文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文學”是中國古代文論中一個重要的、基礎性的概念,先秦“文學”指以禮樂為主的古典之學;漢代以降以漢武帝時期為界,經歷了從經學之士到辭賦之士到“造命之原”的轉變,當然,這不是說后者取代了前兩者,“文學”具備了“造命之原”的職能后,其經學和辭賦的職責仍然存在;隋唐科舉確立后,文學義界又與科舉發生密切關系??傊瑥墓矔r的角度,“文學”概念本身存在著多層面和多層次的意涵,至少包括:(一)職官;(二)擔任此職官的人員;(三)與此職官、人員相適應和相聯系的才能,特別是與之相關的文體,三者均可稱為“文學”。從歷時的角度,上述諸層面、層次間的“文學”意涵相互關聯、影響,并與選官制度、文書寫作制度等制度設置關系密切,不同的時代均不能不有所變化;而這些制度設置就與文學史演進一起構成了文學概念變化的重要影響因素。
“文學”是中國古代文論中一個重要的、基礎性的概念,學界對“文學”概念的考察大致在兩種徑路展開:一、郭紹虞《文學觀念與其意義之變遷》將文學觀念演進期分為三個階段:周秦時期“文學”兼有文章博學二義,兩漢則開始把“文”和“學”、“文學”和“文章”分別而言,“文學”雖仍含有學術的意義,但“文”和“文章”已專指詞章而言。魏晉南北朝,“文學”從其他學術中獨立出來,而“文學”內部更進一步有了“文”“筆”之分。[1]此說多為后來學者信從,但也不無異同。日本學者興膳宏提出駁正,認為先秦、漢代“文學”固然是指學問,六朝時期的“文學”也并未等同于“文章”,而仍包含有“學問”的意義。[2]楊明在《魏晉南北朝時代“文學”一語的含義》一文中支持了興膳宏的觀點。[3]陳引馳以《世說新語·文學》篇為中心,對整個魏晉南北朝時期文學觀念進行清理,在興膳宏、楊明所論基礎上有所折中。[4]15-29二、王利器《文學古訓辯證》將文學分為“文學之科”“文學之職”“文學之人”[5],即文學作為身份、素養、職官三個層面的意涵。這是很重要和富于建設性的梳理,但在學界未引起充分重視。
上述兩種研究,各有其優長,但也不無欠缺。郭紹虞的時代,學者多持進化論的觀點,以為中國的古代文學,不論是實際創作還是觀念層面,都必定會“進化”到西方所謂“純文學”的階段,故對文學概念傾向于單線條的梳理和描述,但實際的情況要復雜得多:一方面,像中國古代文論和文學史其他概念一樣,“文學”也是一個彈性極大的概念,漢代以后,在“文章博學”的內涵下,其外延各個時代不盡相同,甚至頗有差異;另一方面,“文學”概念本身存在著多層面和多層次的意涵,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職官;(二)擔任此職官的人員;(三)與此職官、人員相適應和聯系的才能,特別是與之相關的文體,凡此均可稱為“文學”。這三方面的文學意涵相互關聯、影響,與選官制度、文書寫作制度等關系密切,不同時代均不能不有所變化,而這些制度設置就構成了文學概念變化的重要影響因素。王文涉及了文學概念多層面、多層次的意涵,但其所論下限僅及兩漢,建安以后即認為“文學即為文士專享之名”[5] 11175751 ,而近于郭紹虞之論。更重要的是,王文不曾關注漢代以后“文學之職”所對應的寫作尤其是公文寫作,因而對于漢代和漢代以降長時段內“文學”概念在各層面上的重要變化無所揭示。
基于此,本文即據以上述研究為基礎,對文學多層面、多層次意涵作細分和長時段的考察,同時特別重視對文學概念之影響因素的分析;這些影響因素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制度層面的因素,包括選官制度、公文寫作制度及史官制度等,二是文學史發展自身的因素。
一、先秦:作為“博學”的“文學”
“文學”一詞最早見于《論語·先進》篇:“德行:顏淵、閔子騫、冉伯牛、仲弓。言語:宰我、子貢。政事:冉有、季路。文學:子游、子夏?!北彼涡蠒m疏曰:“文章博學,若則有子夏、子游二人也?!雹俟B虞即引證了這段話作為對文學的解釋,但郭氏同時很清楚,“文章博學”乃是后起的觀念,而不是先秦本來的觀念。他在《文學觀念及其含義之變遷》中說:“大抵初期的文學觀念,亦即最廣義的文學觀念;一切書籍,一切學問,都包括在內?!盵1]17他在《中國文學批評史》中進一步說:“則所謂‘文學’云者,偏于學術可知。故邢氏所謂文章、博學,并非分文學為二科,實以孔門所謂‘文學’,在后世可分為文章、博學二科者,在當時必兼此二義也?!盵6]14所論審慎精到,可惜郭紹虞這后一層的意思,卻經常地為研究者忽略了。
全面了解了郭氏的“文學”界定后,以此為基礎,仍需作兩點修正和補充:
第一,先秦“文學”為“博學”之義,而主要應指往代的禮樂制度。楊樹達《論語疏證》遍引先秦、漢代與子游、子夏相關文獻記載以釋“文學,子游、子夏”一節,所引文獻不出詩書博學和禮樂兩端。[7]253-255《呂氏春秋·蕩兵》篇云:“今世之以偃兵疾說者,終身用兵而不自知悖,故說雖強,談雖辨,文學雖博,猶不見聽?!备哒T注云:“雖以辨文博學力說偃兵,不自知博者,不聽從也。”[8]162則高誘也以“博學”釋“文學”。季鎮淮在《“文”義探原》中也對“文”及與之相關聯的其他詞匯如“文德”“文學”作了比較系統的解釋,他說:“殷周以來,‘文’涵有‘德’的意義,到了春秋‘文德’便結成一個詞,春秋以來,‘文’含有‘學’的意義,到了晚期,‘文學’也便結成了一個詞。”他結合《論語·先進》篇上引關于“文學”的記載,在論述了子夏于“學”、于詩、于禮樂等方面特別的素養之后稱:“春秋晚期的‘文學’一詞的意義相當于我們所謂古典,擅長文學者,可稱之為古典家。”[9]15-16這是很準確的解釋。按以徐中舒考證:“那些專門替殷商奴隸主貴族主持賓祭典禮、祭祖、事神、辦喪事、當司儀的人,才算是最早的儒家?!盵10]181則殷商儒家與春秋戰國時期的儒家在禮樂的諳熟上頗有淵源,這些也屬“文學”之學。
第二,“文學”既指以禮樂為主的古典之學,則先秦“文學”之士主要指儒生,但并不限于儒生,這一點前引王利器文已有所揭示,這里稍作補充?!俄n非子·六反》第四十六所列“世之所譽”之“六民”中有“文學之士”:“學道立方,離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學之士’?!盵11]948陳奇猷按曰:“文學之士,指儒、墨言也。蓋儒、墨以多讀書見稱。孔子以五經教弟子,墨子讀百家春秋。故《顯學篇》謂儒、墨之徒藏書策、服文學也。”[11]954注[4]按語“文學之士”兼言儒墨,所謂“儒、墨以多讀書見稱”,則“文學”仍是在博學的層面立意。
二、漢代的“文學”:從經學之士到辭賦之士到“造命之原”
漢代尊孔子為素王,所謂代漢制法[12]194,“孔門四科”的觀念不只反映在思想層面,實也體現于漢代實際的政治生活包括選官制度上。下面是兩段有關選官的文獻,因其較為完整,具錄于下:
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核,選擇英俊、賢行、廉潔、平端于縣邑,務授試以職。[13]3559
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曉法令,能按章覆問;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才任三輔劇縣令。[14]
漢代選官“四科”,開始是丞相府辟舉官吏的方式,后來發展成為整個察舉制度。[15]14-17若將“孔門四科”與之相對照,“德行高妙,志節清白”屬“德行”,“學通行修,經中博士”屬“文學”。漢代朝聘盟會之禮久廢,“春秋卿大夫交接鄰國,以微言相感”(《漢書·藝文志》)的辭令之學自然不行,故漢代選官諸科中缺少“言語”一項,但“明曉法令,能按章覆問”仍強調“覆問”,蓋因監察刑獄之中,言語覆問的能力特為重要;至于“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才任三輔劇縣令”則是“政事”的內容。因此,漢代“文學”是與職官聯系在一起的。陳夢家《武威漢簡補述》考述“文學弟子”時稱:“漢代所謂‘文學’,乃指經術而言。它同時又是一種資歷和學官的稱謂?!盵16]286王利器言:“爾時(指漢代)之所謂文學者,實具有兩重意義。當其未出仕之前,所謂文學,則為四科之文學;及其入仕以后,所謂文學,則為百官之文學?!盵5]《文學古訓辯證》, 11175751 此論斷總體符合漢代尤其是西漢前期文學和文學之職的實際情況。
文學之職在中央屬太常,太常是禮官,其所執掌,一是宗廟禮儀,二是文化教育[17]85-91,三是備顧問?!尔}鐵論》是桓寬據西漢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丞相、御史與所舉賢良文學”[18]1就鹽鐵專賣、平準均輸應詔對策輯錄而成的一部書,其參加對策之賢良即“全是由三輔、太常選拔”[16]前言,4。晁錯嘗“以文學為太常掌故”(《漢書》晁錯本傳),《漢書·儒林傳》載公孫弘所定“功令”,郡舉文學參加歲試,“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者,太常籍奏”,文學掌故就是太常掌故。這里可以看到其于先秦“文學”的承繼。與此相聯系,文學之官還有進諫的職責,劉歆《答文學》云:“誠思拾遺,冀以云補?!盵19]626此處“文學”主要指太常博士,歆文當是與其《移讓太常博士書》同樣性質的文字?!稘h書·儒林傳》所載諸人,除個別不仕外,多曾任職太常掌故、太常博士或學官,都屬“文學”之職,同時經由太常選拔的文學之士越來越多地被任命為各級官吏,如《漢書·儒林傳》所言:“自此以來,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學之士矣。”郡國也有文學之職,其執掌與中央相類,素養上主要以經學為主,但更偏于教育。[20]748武帝時雋不疑、昭帝時韓延壽、張禹皆曾為郡文學。[17]《關于“文學弟子”的考述》,289漢代以后州縣級常置不廢,《事文類聚》外集卷四“文學”條云:“漢公府州郡并有文學,魏諸王始有文學員,晉宋齊梁陳皆因之,班第五從七品,后魏六品上,北齊因之,隋唐親王府置二人,從六品上,掌讎校典籍,侍從文章,宋置,元復舊制,從七品?!盵21]卷四于州郡及諸王文學之職的品秩、沿革、職能敘述得頗為扼要。
從漢武帝開始,朝廷以賢良文學的途徑,招錄了大量辭賦之士。此前,辭賦之士多在諸侯方國,尤以齊、梁為眾,至于以辭賦之士而入中央朝廷者,賈誼等已為先驅,但仍是零星之舉,大量辭賦之士以“賢良文學”這種國家制度的形式進入中央政治舞臺,卻要至漢武帝時期。也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以經學為主的“文學”開始容納(不是替代)辭賦文章之學,文學之職除經學之士外也開始越來越多地指稱辭賦之士。此種情形,《漢書》卷六十四上《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有明確記載:
嚴助,會稽吳人,嚴夫子子也,或言族家子也??づe賢良,對策百余人,武帝善助對,由是獨擢助為中大夫。后得朱買臣、吾丘壽王、司馬相如、主父偃、徐樂、嚴安、東方朔、枚皋、膠倉、終軍、嚴蔥奇等,并在左右。是時,征伐四夷,開置邊郡,軍旅數發,內改制度,朝廷多事,婁舉賢良文學之士。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朝覲奏事,因言國家便宜。上令助等與大臣辯論,中外相應以義理之文,大臣數詘。其尤親幸者,東方朔、枚皋、嚴助、吾丘壽王、司馬相如。相如常稱疾避事。朔、皋不根持論,上頗俳優畜之。唯助與壽王見任用,而助最先進。[22]2775
其中枚皋見于《漢書》卷五十一《賈鄒枚路傳》依父枚乘立傳[22]2366,司馬相如(卷五十七)、東方朔(卷六十五)單獨立傳。這些人或是皇帝或諸侯王的文學侍從,或由郎官給事內朝尚書、侍中等職②,而擔任或參與國家文書寫作,是《漢書》無“文苑傳”或“文學傳”之名,已具“文苑傳”之實也。以下即對上述文獻所載嚴助等12人的職官、素養及文章寫作等,作一綜合分析。
就職官而言,嚴助、朱買臣、吾丘壽王、終軍等皆嘗為侍中、中大夫、給事中等。侍中近密,如應劭《漢官儀》所言“入侍天子”,顧問應對,并可代天子質問公卿。給事中“與聞政事”,雖不如侍中之重,但也有顧問應對的職責。③謁者也是禮官,嚴安曾為騎馬令,顏師古注曰:“主天子之騎馬也?!贝t更多為皇帝的清客、文學侍臣,司馬相如、枚皋所任郎官,亦均為近侍之臣。
就其素養而言,上列諸人多辭賦之才,也多縱橫之術,這兩者的關系本極密切。④值得注意的是,吾丘壽王、東方朔均以格五、射覆、隱語等俳諧伎藝待詔,這也提醒我們關注辭賦和辭賦之士的“文學”才能與民間廋辭、隱語的內在聯系[23]2,其實西漢辭賦之士的知識、素養本多來自民間,具有此種知識背景的辭賦家如東方朔、枚皋等,只能作無根之游談,朝廷便俳優蓄之了。
侍中、給事中等職屬尚書臺,漢代尚書臺為中朝官⑤,武帝時,“征伐四夷,開置邊郡,軍旅數發,內改制度,朝廷多事”,亟需加強中央集權,尚書的職權乃逐漸擴大,嚴助等人得以乘勢而起。兩漢尚書臺主文書。[24]因此,除辭賦寫作外,嚴助等也承擔一部分國家公文寫作職能。漢代重公文,王充《論衡·別通》稱漢代“以文制知天下”。[25]270武帝后,公文趨于典雅,如《文心雕龍·詔策》所謂“觀文、景以前,詔體浮雜,武帝崇儒,選言弘奧”,故朝廷可容納越來越多的辭賦之士。既是皇帝近侍,則辭賦之士所作公文便以詔令、檄移為多,《西京雜記》引揚雄語云:“軍旅之際,戎馬之間,飛書馳檄,用枚皋;廊廟之下,朝廷之中,高文典冊,用相如?!盵26]29《文心雕龍·詔策》言:“淮南有英才,武帝使相如視草?!薄断啤费裕骸跋嗳缰峨y蜀老》,文曉而喻博?!薄对t策》又言:“及(武帝)制詔嚴助,即云厭承明廬,蓋寵才之恩也。”嚴助事見于《漢書·嚴助傳》,可見嚴助也經常參與大命詔策的寫作。
此外,辭賦之士既見招于武帝多事之秋,武帝就需要利用他們與意見相左的群臣相駁難。據《漢書》載,嚴助曾受漢武帝命駁難淮南王劉安,朱買臣、吾丘壽王曾駁難公孫弘,劉安、公孫弘“詘服”⑥,這應該就是前面提到的“義理之文”。正如《文心雕龍·議對》所言:“迄至有漢,始立駁議。若賈誼之遍代諸生,可謂捷于議也。至如吾丘之駁挾弓……雖質文不同,得事要矣。”⑦實際上,即就辭賦而言,漢代賦的性質、功能或類于周或春秋時期的《詩》,或作“美盛德之形容”之頌,或“主文而譎諫”(雖則難免“勸百諷一”之譏),在政治生活中頗具“辭命”的意義。東漢辭賦雖增加了個人化和抒情化的特征,然而諷諫的賦作仍不為少,《后漢書·文苑列傳》載杜篤“以關中表里山河,先帝舊京,不宜改營洛邑,乃上奏《論都賦》”,稱“竊見司馬相如、楊子云作辭賦以諷主上,臣誠慕之,伏作書一篇,名曰《論都》,謹并封奏左右?!薄陡狄恪穫鬏d“毅以宣宗求賢不篤,士多隱處,故作《七激》以為諷”⑧,一定程度上亦具應用文的色彩。辭賦之外,這些詔令、檄移、議對也包括在“文學”的范圍之內。李肇《翰林志》卷一在梳理唐代翰林之制時,于此有很好的論述:
夫翰林為樞機宥密之地,有所慎者,事之微也。若制置任用,則非王者之私也。漢制,尚書郎主作文書起草,更直于建禮門內,臺給青縑白綾,或以錦被帷帳氈畫通中枕,大官供食,湯官供餌餅、五熟果,下天子一等。建禮門內得神仙門,神仙門內得光明殿、神仙殿。自門下省、中書省,蓋比今翰林之制略同,而所掌輕也。漢武帝時,嚴助、朱買臣、吾丘壽王、司馬相如、東方朔、枚皋之徒,皆在左右。[27]1
則嚴助、朱買臣、吾丘壽王、司馬相如、東方朔、枚皋之徒,在職能上是被視為后世翰林文學之士的。
不過,西漢所謂尚書主文書,主要的仍是“傳達文書于皇帝與公卿之間”[28] ,東漢的尚書臺則成為詔書起草、制作、下發的唯一機構。南宋洪咨夔《兩漢詔令總論》云:
自典謨、訓誥、誓命之書不作,兩漢之制最為近古,而討論潤色,亦間有人。高后令大謁者張澤報單于謾書;淮南王安善文辭,武帝每為報書及賜,常召司馬相如視草;光武答北匈奴稿草,司徒班彪所上。至永寧中,陳忠謂尚書出納帝命,為王喉舌,諸郎咸有雅材,每為詔文,轉相求訪,且辭多鄙固,遂薦周興為尚書郎。秦少府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漢因之,武、昭以后稍重。張安世以善書給事尚書,囊簪筆事武帝數十年。后漢始置尚書郎三十六人,主作文書起草,再賜赤管大筆隃麋墨。此其造命之原也。[29] 11175751 -
“尚書郎”即“尚書侍郎”。⑨“造命之原”中的“命”就是朝廷“辭命”或“辭令”,即國家應用公文。東漢尚書郎的設置,成為后世朝廷公文所謂“造命之原”。洪咨夔嘗掌內外制,其于漢承秦制及西漢至東漢文書制度的梳理相當扼要。這一點,通過對《后漢書·文苑傳》的分析,可清晰體現出來。
三、《后漢書·文苑傳》所反映的“文學”觀念
對于《后漢書·文苑傳》之置,近人錢基博云:“自范曄《后漢書》創《文苑傳》之例,后世諸史因焉?!盵30]11然而,《后漢書·文苑傳》所創之“例”究竟為何,后人卻并不十分清晰。
研究者多將《后漢書·文苑傳》與劉宋文帝“文學館”的設立聯系起來,而強調六朝“文學的自覺”對于《文苑傳》設立的影響[31]473,然而文學館之“文學”,是否是現代意義的“文學”,是可質疑的。文學館的主持者謝元曾于元嘉十六年(439)以文學館文學任尚書左丞[32],尚書左丞主國家公文寫作,陳啟云在談到兩晉以來尚書職事之變化時說:“由漢至唐,尚書處理文案之手續和方式日趨縝密與完整,然尚書省為處理文案機構之特性仍未改變?!盵33]259故此處“文學館”乃是負責國家文書的機構,而文學也主要是指國家公文,這反映了漢代以降國家對公文寫作人才的需求和重視,卻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文學”。當然,這并不是否認六朝時期“文學的自覺”,而是說,“文學的自覺”可以在許多方面有所表征(比如其時對情感和修飾性語言的普遍興趣等),但并沒有以知識分類或職官設置、史傳體例的方式體現出來。
同時,《后漢書·文苑傳》在體例上有創亦有因,學界多已注意到《史記》至《漢書》《三國志》《后漢書》“文人”列傳由分傳逐漸合傳的趨勢。[34]其實,正史之外的材料為《文苑傳》之逐步形成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材料,我們知道,西晉荀勖嘗撰《雜撰文章家集敘》,《隋書·經籍志》史部簿錄類著錄,當即《晉中經新撰書錄》之一部分,范曄《后漢書》創“文苑傳”,大抵依據此書[35] ,這與兩漢著述、言論中常見的儒林(或經術)與文學連類而論的情況,是可以相互參照的。⑩更重要的是,“文學”之官在東漢后期當已有單獨立傳的情況。如《后漢書·崔瑗傳》載崔氏“《南陽文學官志》稱于后世”[36]1724,崔瑗另有《南陽文學頌》[37]429,張衡也有《南陽文學儒林書贊》之作[38]337,按,《后漢書·鮑永傳》載鮑德為南陽太守時,“郡學久廢,德乃修起橫舍,備俎豆黻冕,行禮奏樂。又尊饗國老,宴會諸儒”。其時張衡為主薄,上述諸作即與南陽重修郡學有關。由于文獻或散佚或殘缺,南陽郡學的具體情形不得而知,但綜合以上材料,大體可以推定,重修郡學乃是當時頗為重大的一件事,相關文獻實是依照史書的體例編排,其中包括太守鮑德發布的文書,也包括崔瑗《南陽文學官志》。這里的“文學”是指地方郡學這樣的文學之職,與《后漢書·文苑傳》仍有不同,不過東漢選官頗重文章寫作[38]《論貢舉疏》,358,故體例上于《后漢書·文苑傳》仍有導夫先路的作用。
下面回到《后漢書·文苑傳》的具體論述,仍就其間職官、作品、所涉文體等作一分析。(11)
《后漢書·文苑列傳》所列31人中,除杜碩、史岑、王延壽、夏牙、劉楨、高岱依父、祖立傳(李勝依父立傳,但有職),王延壽、夏牙早卒,曹眾、曹朔依地域立傳,及酈炎、侯瑾身處漢末亂世不仕(侯瑾作《漢記》撰中興以后行事,為《皇德傳》三十篇,仍屬漢代東觀事),曹朔“不知何許人”外,其余21人皆有職之人。其中涉及國家應用文寫作的5人,邊韶、劉梁任尚書令或尚書郎,負責中央的公文寫作;杜篤曾任郡文學掾,葛龔和帝時亦以善文記知名,漢末禰衡書記之職皆是文學之職,負責地方或幕府公文寫作,郡文學掾并且負有當地教育的責任。涉及圖書典藏和修史的7人,李尤、劉珍、邊韶、高彪等均曾任蘭臺令史,或入東觀讀書、校書。邊讓曾任令史,王逸任校書郎,李勝任東觀郎。傅毅既嘗為蘭臺令史,與班固、賈逵共典校書,又嘗主記室,黃香同樣嘗詣東觀,后又為尚書郎、尚書令。史岑為謁者,夏恭、蘇順、崔琦、劉毅皆嘗為郎官,漢代謁者、郎官多文學侍從之臣。至于劉毅,“時劉珍、鄧耽、尹兌馬融共上書稱其美”,而劉珍等正是東觀的重要人物。東觀屬太常,除典籍的整理校對外,也負有修史和顧問應對的職責。(12)這些職責,加上前面提到的以尚書臺為中心的辭賦之士的職能,已經具備了后世翰林館閣的基本格局。實際上,“臺閣”一詞即起于東漢,東漢仲長統《昌言》云:“光武忿強臣竊命,矯枉過直,雖置三公,而事歸臺閣?!崩钯t注云:“臺閣,謂尚書也?!蓖貘Q盛《十七史商榷》卷三十七“臺閣”條引《昌言》及李注,按云:“李注甚確。漢世官府不見臺閣之號,所云臺閣者,猶言宮掖中秘云。”[39]則所謂“宮掖中秘”指前述漢武帝時期嚴助以降等以賢良文學入司供職尚書臺的中朝官。此外,東漢中書也逐步參與朝廷公文寫作,“尚書、中書皆管機密,出納王命,,期職皆要而官皆微”。東漢明帝時,蘭臺為外臺,秘書為外閣,則史官和藏書、校書機構也列入臺閣。[39]259-260所以,東漢辭賦之士地位雖不及西漢重要,但素養上除辭賦之才外,所涉范圍極廣而頗饒史才;同時,《文苑傳》諸臣,更多地承擔了公文寫作的職能。
關于《后漢書·文苑傳》所涉文體,郭英德《〈后漢書〉列傳著錄文體考述》對《后漢書》所著錄文體,去其重復得48種,進行了統計分析[40]62-98,其中大部分屬國家應用之文。為了更集中地反映《文苑傳》人物的基本素養和寫作情況,本文即限定在《后漢書·文苑傳》(中華書局校點本)著錄文體加以論述。《后漢書·文苑傳》涉及的文體和篇章名目包括賦、誄、吊、書、贊、七言、女誡、雜文、銘、頌、詩、奏、令、哀辭、連珠、箴、策、碑文、薦、檄、箋、謁文、論、嘲、《復神》、《說疾》、《七嘆》、《哀典》、《九咨》、《七激》等凡30種,此分類標準并不統一,有的是按文體,有的則按篇名分類,但大致可以看到當時基本的寫作情況。誄、吊、書、贊、女誡、銘、頌、奏、令、連珠、箴、碑、策、碑文、薦、檄、箋、謁文、論等當然是應用之文,《復神》恐類于后世的青詞。上文已經論及漢代賦的應用功能,其實見于《后漢書·藝文志》,這種以賦為頌或為諷的例子很多,如邊讓“少辯博,能屬文。作《章華賦》,雖多淫麗之辭,而終之以正,亦如相如之諷也”,高彪“數奏賦、頌、奇文,因事諷諫”;又如崔琦諫梁冀,“以言不從,失意,復作《白鵠賦》以為風”,則是諷諫權臣的例子,均近于應用之文。(13)史學之才及廣泛意義上的寫作才能,尤其是國家應用文的寫作才能,都屬“文學”之才,這些應用文體也都相應地屬于“文學”的范疇。
值得注意的是,《后漢書·文苑傳》著錄了五言詩,即《酈炎傳》“大道夷且長”和“靈芝生河洲”二詩。這不是歌詩,也不是附于辭賦的“亂”詩,而是獨立的文人五言詩。劉勰《文心雕龍·明詩》謂:“成帝品錄,三百余篇,朝章國采,亦云周備。而辭人遺翰莫見五言。所以李陵、班婕妤見疑于也。”“辭人”就是以辭賦之士為主的文學之臣,成帝之前,罕有辭人作五言詩者,東漢文人創作的五言詩漸多,而著錄于史書者則以酈炎此二詩為最早,鐘嶸《詩品》將之列為下品,稱其“托詠靈芝,懷寄不淺”[41]216。詩歌寫作至此納入了“文學”范疇,此后則成為一普遍的現象。
那么,是否可以說“文學”因此有了“純文學”的觀念呢?恐怕并不如此簡單。檢視中國古代文獻,一種普遍的現象是,“朝廷文學之臣不管是否工詩,都可稱為‘文學’之士;但假如缺乏國家公文寫作方面的仕宦經歷,如果工詩,以詩著稱,則即使精于應用公文寫作,也只會被稱為‘詩人’,而不是‘文學’之士”[42]162?!拔膶W”這個概念,可以容含詩,卻幾乎沒有單以詩而稱為“文學”者,也沒有只具備詩才而被稱為文學者。李夢陽《論學上篇》論《詩經》云:“或問,《詩集自序》謂真詩在民間者,風耳,雅、頌者固文學筆也。空同子曰:吁!《黍離》之后,雅、頌微矣。作者變正靡達,音律罔諧,即有其篇,無所用之矣,予以是專乎風言矣。”[43]風作于民間,雅、頌則是朝廷能文之士所為,同樣是作詩,但只有后者的作者可稱為“文學”,其間區別是很顯然的。所以,我們只能由此得到一個有限的結論:由于詩在展示個人寫作才能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文學”這個極具彈性的概念在“普遍意義上的寫作才能”的內涵上,其外延乃逐步延伸及于詩歌。這是文學史之演進影響于文學概念一個重要例證。
綜上,西漢至東漢,“文學”之士總體經歷了從主要指經學到辭賦之士,再到以公文寫作為重的能文之士的轉變,此種轉變在《后漢書·文苑傳》中以明確的史傳體例固定下來。《文苑傳》所收不只是能文之士,也包括與之關系密切的史學和圖書整理、校勘之士,此三者成為后世《文苑傳》收錄的主體;而與三者緊密聯系的國家文書寫作制度、史官制度、圖書典藏制度就成為重要的“文學制度”(14),與文學史本身的發展一起,對“文學”概念的衍變發生重要影響。此種特點,在后世《文苑傳》中都得到了延續,但歷代體制有所因革,故“文學”所指的對象也不能不有所變化。
四、作為“文學制度”的文書寫作、史官和國家藏書制度:正史《文苑傳》《文學傳》《文藝傳》所見之“文學”觀念
《后漢書·文苑傳》之外,二十四史中凡16史設《文苑傳》《文學傳》《文藝傳》。所謂“文苑”“文學”“文藝”大致相當,但也略有差異。“文苑傳”涵蓋范圍較廣,朱彝尊《〈元史類編〉序》自敘其體例:“入制誥于《帝紀》,采著作于《儒林》,補以熊禾等十六人傳,而于《文苑》分經學、文學、藝學三科?!盵44]411按《元史》有《儒林傳》無《文苑傳》,《儒林傳》則主要收程朱一系“道學”后學,故《元史類編》補充了《文苑傳》,并于《文苑傳》中設“經學”,收五經注疏之士,從中亦可見《文苑傳》涵涉較廣(當然,當文學獨立出現而不是與儒學或經學并舉時,也可包括儒學或經學)?!拔膶W傳”除“文”之外偏重于學,《梁書·文學傳》言:“今綴到沆等文兼學者,至太清中人,為《文學傳》云。”所謂“文兼學者”即此之謂?!段乃噦鳌穭t更側重于詩文寫作才能“文”的一方面,如《新唐書·文藝傳序》即“但取以文自名者為《文藝篇》”。
《文苑傳》等雖在收錄對象上有細微不同,但綜合16種《文苑傳》《文學傳》《文藝傳》,可得如下結論:
第一,《文苑傳》等主要收錄包括兩類人,一是史官,二是負責國家公文寫作之官,尤以后者為最多和最重要,有些人則分別擔任過此兩種官職。章學誠嘗遺憾文人有傳而史官無傳[45]685,但實際上《文苑傳》所錄既重寫作才能,史官而具文才者并不在少數,如《南齊書·文學傳》載檀超“少好文學”,任內史,后任記室,與江淹掌史職,記室主公文寫作[46]567,內史即為史職。《晉書·文苑傳》載王浚之嘗任著作郎兼尚書左丞,《梁書·文學傳》載盧觀任著作郎?!端螘の脑穫鳌匪d史官尤多,如梁周翰,翰林學士宋白等列奏其有史才,遂命兼史館編修,又遷起居舍人。蓋后漢以來,史官之名凡三變,其初名為著作,次則名為史官,如南朝齊、梁之撰史學士、撰史著士,北齊、周、隋及唐之史館,唐、宋之起居郎、起居舍人。再次則為翰林院兼掌。如元代之翰林國史院,直接影響到明清之翰林而兼史官。[47]102-104故著作郎、起居舍人等皆為史官之任,而皆可入《文苑傳》。
至于負責公文寫作之官,以中書舍人、翰林學士為多,這也與文書寫作制度之因革有關。魏晉以還,中書及門下、散騎均成為以士人而繼承東漢宦官內樞職事之機構,任詔命、駁議等文書之職,劉宋中葉以后,中書省更多地負擔了詔令起草的工作,中書舍人地位日益重要,成為國家制誥文書的主要承擔者[48]336、259,也成為《文苑傳》等的主體。如《梁書·文學傳》載,高祖文德殿置學士省,到沆通籍焉,后即以文才入任中書舍人。邱遲待詔文德殿,任中書郎。此外,《舊唐書·文苑傳》所載李適、賈曾、許景先、徐安貞等皆任中書舍人。
唐玄宗年間設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對掌內外制(15),自此大量翰林中人開始進入《文苑傳》,如《舊唐書·文苑傳》載沈佺期授起居郎,加修文館直學士,宋之問“時中宗增置修文館學士,擇朝中文學之士,之問與薛稷、杜審言等首膺其選,當時榮之”。又如吳通玄“貞元初,召充翰林學士,遷起居舍人、知制誥,與陸贄、吉中孚、韋執誼等同視草”。北宋王巖叟曾論及“代王言”的內外制之臣的基本素養,云:“只為天下人于訓詞中看陛下用意,所以須用有文學又有見識,知國體之人?!盵49]9562-9563所論在古代社會是有普遍意義的。
不論是史職還是公文寫作之職,都需借助圖書典藏,圖書整理校對也要具備較好的文字能力,故圖書典藏、整理之官亦可入《文苑傳》?!端问贰の脑穫鳌泛笾浻榷啵缣K門弟子張耒曾任秘書省正字、秘書丞、著作佐郎,也曾任著作郎、史館檢討、起居舍人等史職。陳師道曾任秘書省正字,秦觀也曾校正秘書省書籍。當然,上述諸人是以其出色的寫作才能而不是深厚的文字校讎能力見載于《文苑傳》,以公文寫作為重的廣泛意義上的文章寫作能力,始終是歷代《文苑傳》考量的重點。
總之,“文學”之士總是與國家圖書典藏制度、史官制度和國家公文寫作制度聯系在一起,相互交叉、影響。漢武帝以來,特別是東漢之后三種制度逐步成型。唐代有翰林院、史館之設,翰林院的設立更使得漢武帝以來的文學侍從之臣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來。至北宋翰林院外,乃有三館(昭文館、集賢院、史館)秘閣的設立,所謂館閣制度完全確立。凡此都屬文學之官。
現代學者歷來對“文苑傳”“文學傳”存在一種看法,即“正史文苑傳”為文學研究“搜集材料之大宗”(16),但以上分析表明,“文苑傳”中的“文苑”或“文學”與現代所謂“純文學”實相去頗遠。
第二,《文苑傳》所收以中央、地方各級國家應用文寫作官員為主,這些“文學之臣”一般職位不太高,不至宰執之位。錢基博曾詆《文苑傳》去取失當,“一代文宗往往不廁于文苑之列”,如“班固、蔡邕、孔融不入《后漢書·文苑傳》”,“謝靈運、顏延之、鮑照、王融、謝朓、任昉、王僧孺、沈約、徐陵不入《南史·文苑傳》”,“歐陽修、曾鞏、王安石、蘇軾、蘇轍、陳亮、葉適不入《宋史·文苑傳》”等,“然則入文苑傳者,皆不過第二流以下文學家也”。[30]11《文苑傳》確有去取失當之處,但同時也要了解其去取的標準和體例,錢氏此評,其實正因其于《文苑傳》體例不甚了解之故。《梁書·文學傳序》論蕭梁文學之盛云:“其在位者,則沈約、江淹尚書左丞、任昉中書侍郎,并以文采,妙絕當時。至若彭城到沆、吳興邱遲、東海王僧孺、吳郡張率等,或入值文德,通壽光,皆后來之選也。約、淹、昉、僧孺,率別以功跡論。”(17)就是說,沈約、江淹、任昉、王僧孺皆為蕭梁“文學”重要人物,然其位高而別有事功,故未入《文學傳》,而這也是所有《文苑傳》的去取標準,如《宋史·文苑傳序》特重歐陽修、王安石、蘇軾:“廬陵歐陽修出,以古文倡,臨川王安石、眉山蘇軾、南豐曾鞏起而和之,宋文日趨于古矣。南渡文氣不及東都,其不足以觀世變歟!”而三人不入《文苑傳》的原因也與《梁書》之不錄沈約等相近。陳與義以參知政事而入《宋史·文苑傳》,蓋因陳無他“功跡”僅以文學顯揚,可說是少有的例外。王鳴盛《十七史商榷》云:“案史例,其人其事大者著者為列傳,小者不著者別為文學、忠義等傳?!盵39]745此為“正史例也”。(18)張佩綸在談到唐書對李商隱的評價時說:“夫使義山果達,則其人不在《文苑傳》中;在《文苑傳》中,其名位必不進?!盵50]195張氏曾任史館編修,史識精卓,其中不無自身遭際的感慨。
第三,《文苑傳》也收錄少量單純的詩文之士,包括沒有功名的詩文之士。這一點從兩唐書始體現得較為突出。如《舊唐書·文苑傳》《新唐書·文藝傳》均載孟浩然、李白。如果說李白曾待詔翰林,《唐書》以其為文學侍從予以收錄的話,孟浩然則除于張九齡鎮荊州時短暫署為從事外,可說布衣終身。此種情況至《明史·文苑傳》變得更加普遍,《明史·文苑傳》所錄未曾入仕的詩文之士中,尤以由元入明與明中后期兩個階段的文人為多;明中后期又以吳中之地為多?!睹魇贰の脑穫鳌费裕骸霸┪娜俗钍ⅲ湟栽~學知名者,又有張憲、周砥、高明、藍仁之屬。”其中周砥“博學工文詞”,藍仁“謝科舉,一意為詩”,兩人均為布衣?!睹魇贰の脑穫鳌分形膶W史上名聲最著者如謝榛、徐渭皆未入仕,俞允文“年未四十,謝去諸生,專力于詩文書法”,唐時升“謝舉子業,專意古學”,“詩援筆成,不加點竄,文得有光之傳”。蓋宋末江湖詩人群體興起,元代科舉廢止三十余年,江湖詩人群體愈加擴大,至元末則更趨于棲身草野,全身遠害。明初,由于嚴厲的社會和文化控制,此風稍歇,但明代中后期,以“山人”文學為代表的中下層文人重新活躍,至晚明而不衰。(19)《文苑傳》所收人物的變化,也反映了這種文化和文學的演化趨向。
五、作為“文學制度”的科舉與隋唐以降的“文學”
六朝“文學”概念,前揭興膳宏、楊明、陳引馳等已有充分論述,其與公文寫作制度、史官制度和圖書典藏制度的關聯,上文也已論及,本節主要涉及隋唐至近代的“文學”概念。除上述公文寫作制度等三項外,該時期與“文學”關涉最大者,一為科舉制度,二為俗文學的興起。
隋唐以降,科舉制迭有沿革,然不論科舉科目取士之形制、方式如何,概被稱為“文學”。見于文獻,皇帝詔書中,有的即以“文學”指稱“科舉”,如唐穆宗《覆試鄭朗等詔》云:
國家設文學之科,本求才實,茍容僥幸,則異至公。訪聞近日浮薄之徒,扇為朋黨,謂之關節,干擾主司?!F令所試成就,以觀學藝淺深。孤竹管是祭天之樂,出于《周禮》正經,閱其呈試之文,都似不知本事。詞律鄙淺,蕪累至多,亦令宣示錢徽,庶其深自懷愧,誠宜盡棄,以警將來。[51]300-301
按《舊唐書·錢徽傳》,此詔書涉及唐穆宗長慶元年(821)一次著名的科場案,考官錢徽舞弊,中書舍人王起、主客郎中知制誥白居易于子亭覆試,覆試賦為《孤竹館賦》,詩為《鳥散余花落詩》,凡此皆屬“文學”,而科舉為“文學之科”。
臣子就科舉奏對,也以“文學”稱“科舉”,如北宋蔡戡《論用人札子》云:“祖宗以文學取之,故以州縣試之,欲其諳練民事而適于用也?!盵52]卷四更具體的論述見于司馬光《上哲宗乞置經明行修科》:
凡取士之道,當以德行為先,文學為后。就文學之中,又當以經術為先,辭采為后。[53]875
這是有關北宋科舉經義取士與詩賦取士之爭的重要文獻,司馬光主經義取士,這里“文學”涵“經術”與“辭采”,都屬科舉的范疇。
有時科舉“文學之科”也被稱為“文科”,如楊萬里《趙氏三桂堂記》云:
國朝皇族之英,自拔于綺襦金貂之林,而爭衡于孝秀文儒之囿者,豈少也?而六世業儒,三世中文科者,亦往往如麟之角。[54]3123-3124
“三桂堂”即“三世中文科”。又如《舊五代史·選舉制》載:
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胄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今在朝公卿親屬、將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在州府薦送,以廣疏才之路?!睆闹?/p>
校注者將“文科”釋為“科舉考選文士之科”[55]第48頁注[3],于義為合,考慮到科舉取士在觀念上總是與孔門四科之“文學”聯系在一起(20),“文科”更確切的解釋應為“文學之科”。
所以,科舉考試即為“文學”之途,經由科舉入仕的即為“文學”之選,王定保《唐摭言》卷一“述進士上篇”云:
如永徽已前,俊秀二科猶與進士并列,咸亨之后,凡由文學舉于有司者競集于進士矣。[56]2
則“文學”是唐代俊士、秀才、進士等科舉諸科的統稱,但隨著進士科愈來愈重要,“文學”就逐漸偏指進士科。如白居易及其弟白行簡均為進士高第,其《襄州別駕府君事狀》:
及別駕府君即事,諸子尚幼,未就師學,夫人親執詩書,晝夜教導,恂恂善誘,未嘗以一呵一杖加之。十余年間,諸子皆以文學仕進,官至清近,實夫人慈訓所致也。[57]3838
宋代文獻中,以辛更儒箋?!稐钊f里集箋?!窞槔?,文集中凡與仕進相關之“文學”皆指科舉,如:
《鳣先生楊公文集序》:吾族楊氏,自國初至于今,以文學登甲子者,凡十有一人。[54]3
《韶州州學兩公祠堂記》云:“人物粵產,古不多見,見必奇杰也。故張文獻公一出,而曲江名天下。至本朝余襄公繼之?!瓋晒咭晕膶W進,以名節顯。以文取人不可也,以文廢人可乎?”[54]3036
見于內外制,若該人為科舉發身而涉及官職遷轉,多被稱為“文學”發身。累世以科舉發身者即為“文學世家”,如:
碧庵出率溪何氏,先世宗博公昂為時名卿,其后仕者相踵,父原清,文學世其家,享年六十有二。[58]第18冊,255
芳伯名傳,其先有曰宇者,慶歷二年進士,官至秘書丞。弟定,皇祐二年進士,官至吏部侍郎,與蘇文忠公為友,文學之緒遠矣。[58]第37冊,258
曾主文柄,任科舉考官者,則被稱為“文學宗師”或“文章宗師”,如唐懿宗《授裴休荊南節度使制》:“具官裴休,巖廊重德,文學宗師,才為代生,智尚物表?!盵51]377又如唐武宗三年,王起再主文柄,周墀以詩寄賀,“王起門生一榜二十二人和周墀詩”,其中李潛(字德隱)詩云:
文學宗師心稱平,無私三用佐貞明。恩波舊是仙舟客,德宇新添月桂名。蘭署崇資金印重,蓮峰高唱玉音清。羽毛方荷生成力,難繼鸞黃上漢聲。[59]24
與科舉有關的學問才華,也被稱作“文學”,《東齋記事》載:
薛奎守蜀,道遇镃,求士可客者,镃以公對。公時年十八,奎與語奇之,曰:“大范恐不壽,其季廊廟人也?!边€朝與公俱。或問奎入蜀所得,曰:“得一偉人,當以文學名于世。”時故相宋庠與弟祁名重一時,見公稱之。祁與為布衣交,由是名動場屋。[60]64
這里“文學”與“場屋”是聯系在一起的。邵伯溫《邵氏聞見錄》一段記載頗為生動:
荊公諸弟皆有文學……安國字平甫,尤正直有文。一日,荊公與呂惠卿論新法,平甫吹笛于內,荊公遣人諭曰:“請學士放鄭聲?!逼礁磻唬骸霸赶喙h佞人。”惠卿深銜之。[61]121
“文學”之才很大程度上是以文辭用典、屬對來體現的,而這也是公文寫作基本的素質,與科舉及翰林館閣等“文學制度”的要求實相一致。
這就涉及一個古代文學研究中概念界定與實際歷史文化語境相匹配的問題。陳飛指出:“唐代的‘文學’概念實質上是與其政治概念相統一相支持甚至是相互重合的,其貫徹于科舉制度中的文學概念尤其如此,是一個高度儒家化的具有多重規定性和特定內涵外延的文學,它不僅在本職、功能、精神、標準等深層取義上與今天的文學大不一樣,僅就其文學樣式而言,所包含的文體大的類別就有四十種左右?!彼运毁澇伞翱婆e與文學”的提法,因為“‘唐代科舉制度’本身就包含著‘唐代文學’”。[62]65-67“科舉與文學”的提法是否恰當可作別論,但陳文所論,符合科舉的實際語境,也符合古代“文學”的實際語境,其所涉雖為隋唐五代,但因中國古代制度設置的延續性,實有普遍的意義。
至于文學史的發展與“文學”概念的關聯,唐代以后文學史最重要的現象就是俗文學的發展?!拔膶W”而涉及俗文學,其例極少,清人陳宏謀《五種遺規·教女遺規》載:
文學之婦,史傳所載班班,膾炙人口,然大節有虧則眾長難掩。無論如蔡文姬、李易安、朱淑貞輩,即回文絶技、詠雪高才,過而知悔,德尚及人,余且不錄,他可知矣。然亦有貞女節婦,詩文不錄者,彼固不以文學重也。[63]121
陳氏所錄為明儒呂坤《閨范》一段文字,明代中后期后,大量女性特別是上層閨秀,參與到文學寫作中來,成一時風氣[64],陳宏謀所論體現了這個背景。
但這是否意味著古代詩、詞已經獨立地成為所謂“純文學”呢?恐怕也并不如此簡單。李清照、朱淑真均以詞名,但卓文君、蔡琰、謝道韞則以詩名,加以“詩文不錄”云云,則就像詩與“文學”的關系一樣,此處“文學”仍是在“廣泛意義上的文章寫作才能”的層面上立意,只是由于詞等文體的發展,創作者夥,“文學”的外延就逐步涵括了“詞”等早先不入于大雅之堂的文體。
六、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大致可得到如下結論:
第一,像中國古代文論其他概念一樣,“文學”也是一個彈性極大的概念,漢代以后,在“文章博學”的內涵下,其外延各個時代不盡相同,甚至頗有差異。就“博學”而言,主要指經學或儒學,但后來又加入了史學等專門之學;就“文章”而言,在“廣泛意義上的寫作才能”這個意旨下,漢代尤其西漢偏指辭賦和國家應用之文,東漢后期則加入了五言詩。隨著詞等俗文學的發展,文學偶爾也涵蓋到詞。在內涵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概念外延的層累迭加是中國古代文論概念的重要特征,“文學”并不例外。
第二,“文學”概念的演進,與國家文書寫作制度、史官制度、圖書典藏制度密切結合,這三者所涉及的人員就成為歷代《文苑傳》《文學傳》《文藝傳》收錄的主體。隋唐以后,科舉制度成為與上述制度一起發揮基礎性作用的“文學制度”,事實上科舉所考核的素養,與文書寫作制度所要求的素養高度一致,它們共同構成“文學”的核心內涵。
第三,“文學”在與儒林或經學對待時,指以國家公文為核心的普遍意義上的寫作才能;“文學”不與儒林或經學對待時,兼指以國家公文為核心的普遍意義上的寫作才能與經學。此種意涵在中國古代典籍中一直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始終是一“雜文學”的概念。直到晚清西學東漸,中國經由日本受到西方所謂“純文學”的影響;[65]1905年,京師大學堂的學制變化則對“純文學”觀念的推開,起到重要推動作用。[66]
注釋:
①參見劉寶楠:《論語正義》(下),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41頁。
②上引《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所列12人,除嚴助以中大夫身列公卿大夫外,其余11人中有8人(吾丘壽王、司馬相如、主父偃、徐樂、嚴安、東方朔、枚皋、嚴蔥奇)為郎官,參見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版,第363頁。
③關于侍中、給事中的詳細論述,參安作璋、熊鐵基著:《秦漢官制史稿》所論“侍中”和“給事中”部分。
④劉永濟《十四朝文學要略》稱:“蓋修短之說,自不容于一統之朝也。然西京辭人,自陸賈以降,大都襲戰國之習,學百家之雜言,固縱橫馳說之士也。”(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89頁)
⑤關于漢代尚書是否為中朝官,學界仍有異議,勞干《漢代尚書的職任及其與內朝的關系》(收入《古代中國的歷史與文化》,中華書局2006年版)即持否定意見,不過此種爭議不影響文章立論,故此處采用通行說法。
⑥嚴助、朱買臣事見《漢書》二人本傳,吾丘壽王、公孫弘事見《漢書》公孫弘本傳。
⑦參見詹锳《文心雕龍義證》(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87-888頁。
⑧參見《后漢書》卷八十《文苑列傳》,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595-2596、2602頁。
⑨南宋徐天麟《東漢會要》卷十九《職官一》載:“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書起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頁)
⑩如《史記·儒林列傳》載漢武帝時,“絀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數百人”。又如漢宣帝《封丙吉等詔》云:“及故掖庭令張賀輔導朕躬,修文學經術,恩惠卓異,厥功茂焉。”(嚴可均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一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04頁。
(11)《后漢書》成于劉宋,所以有學者質疑《后漢書》的文體情況和文體觀念是否即可代表漢代的文體情況,近來研究表明,《后漢書·文苑傳》雖“按照文筆之別的觀念調整原始人物傳記中文體的次序,以符合業已確立的文筆之別觀”,但仍可反映原始的文獻風貌(劉明《〈后漢書·文苑傳〉文體史料考》,《天中學刊》2017年第32卷第4期)。
(12)杜佑:《通典·職官八》載:“后漢圖書在東觀,桓帝延熹二年,始置秘書監一人,掌典圖書古今文字,考合同異,屬太常。”
(13)郗文倩認為,戰國后期開始,賦頌經常并稱,并稱時偏指賦,但也起“美盛德之形容”的頌的作用;而無論是“頌”還是“諷”,賦、頌兩種文體地位均頗為崇高,只能受命作“述”,因此都有應用之文的性質(《中國古代文體功能研究——以漢代文體為中心》,上海三聯書店2010年版,第250-254頁)。
(14)本文“文學制度”借用了[美]威廉斯著,李佳暢、穆雷譯《文學制度》(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一書的概念,但該書所論包括文學生產、流通、書評制度等相對柔性的“文學制度”,本文主要指硬性的國家制度設置。
(15)傅璇琮關于翰林學士的系列考論文章,翰林學士制度的形成可參見傅璇琮:《唐玄肅兩朝翰林學士考論》,收入氏著《唐宋文史論叢及其他》,大象出版社2004年版。
(16)劉師培《搜集文章志材料方法》,陳引馳編校:《劉師培中古文學論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107頁。
(17)參見《梁書》,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685-686頁。
(18)參邢香菊:《〈新唐書·文藝傳〉研究》,河北師范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2頁。
(19)史偉:《中國古代文論中的“詩人”》,《古代文學理論研究》2014年第2期。
(20)如南宋包恢《盱山書院記》所云:“志在科名者,豈不曰名甲天下之為美也,然孔孟之門各有四科,文學下矣。”(《敝帚稿略》卷三,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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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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